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 - 高雄科技大學 進修推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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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進修部學生會組織章程 108年12月04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前 言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進修部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學生自治之精神,促進校園民主、健全社團活動、維護學生權益,為增進會員福祉之目的,制訂本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為本校進修部學生自治最高組織,以培養進修部學生自治能力,健全學生社團活動,促進學生敦品勵學,樹立優良校風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進修部學生福利及有關事宜。 二、對外循正規守則參與各項校際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 辦理全校性學生及師生聯誼活動。 三、協助進修部學生課外活動之推展。 四、本會為進修部學生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映同學意見,代為溝通與協助處理。 五、依據校規推派進修部學生代表出席校務等有關會議。 第三章 會員暨權利與義務 第 四 條  凡本校進修部同學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第 五 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發表權、選舉權、罷免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各項福利。 四、應聘為本會幹事之權利。 第 六 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服從本會之決議案。 三、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繳納會費。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權利: 一、不遵照照本會章程或本會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活動行為者。 三、有第八條之情事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出會。 一、喪失本校學籍者。 二、休學或退學者。 出會會員,應即繳還一切公物;出會原因消滅後,仍得照章入會。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 十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監察人二人及各組組長、幹事若干人。 第 十一 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各項事務。並得代表參加本校校務等重大會議。 二、召開並主持學生會各項會議。 三、列席各組會議,協助其工作推展。 四、督導各組辦理全校性學生活動。 五、組織內閣及遴選幹部。 六、全校性活動計劃與經費概算之編制。 七、溝通與了解全體會員有關事宜。 八、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反映意見。 第 十二 條  監察人職責如下: 一、代表全體會員監督學生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各項經費之運用情形。 三、得代表本會參加本校校務等重大會議。 四、對本會各級單位與幹部行使糾舉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察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乙次。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卅日止。會長候選人登記資格為: 一、本校在籍學生且非應屆畢業生者。 二、曾任或現任社團、班級、學生會幹部者。 三、前學期學科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且各科成績不可超過一科不及格。附繳學科及操行成績單影印本。 四、未受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五、候選人經學校一名以上之老師三十位同學連署推薦,向本會申請,經審查通過,陳報進修推廣處核備後,始得參加競選。 第 十四 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以直接投票或網路投票選舉方式投票選出,監察人由各系學會會長推舉產生。選舉辦法、流程與時間,每年三月初公告。 第 十五 條  會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 第 十六 條  本會組織功能及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 (一) 代會長傳達各項工作指示於各學生會幹部。 (二) 策劃全校性活動。 (三) 彙編學生會年度計劃、行事曆製作,陳請會長核定,並陳報進修推廣處核備後公佈實施。 (四) 負責各項工作會報及會議議程之擬定。 (五) 會長、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代為行之。 (六) 負責學生會幹部之值日值週排定。 二、公關組:置組長乙名,組員若干名。 (一) 協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事務。 (二) 負責各系學會及社團之連繫事宜。 (三) 負責與學校各行政單位之連繫。 (四) 分發各項活動及各會議通知並統計其出席率與公假事宜。 (五) 寄發及蒐集各種校內外資料。 (六) 校內外各社團之連繫事宜。 (七) 建立學生會幹部平時與假期之完整連繫工作。 (八) 負責學生會會議及活動之招待工作。 三、活動組:置活動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一) 組織並領導活動組,配合實施政策領導。 (二) 不定期召開學生會活動組協調會議。 (三) 編列活動組年度計劃及其經費預算。 (四) 負責策劃全校康樂性活動、晚會推展事宜與活動之帶領、節目之安排。 (五) 負責執行學生會各項動態性活動。 (六) 負責協助迎新、送舊舉辦事宜。 (七) 負責社團連繫及活動之推展。 (八) 負責會議會場及活動會場的布置與善後。 (九) 對外舉辦各種參訪與觀摩工作。 四、文書組:置文書組長一人。 (一) 負責設計學生會各種公文表格。 (二) 協助執行祕書策劃年度計劃及行事曆製作設計。 (三) 負責學生會內部各類公文傳承及保管各類公文表格。 (四) 建立完整的學生會幹部名單及通訊錄製作。 (五)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海報之美工設計與布置工作及海報資料存檔事宜。 (六) 採買保管美工及文書用具。 (七) 將學生會之各項資料建立電腦檔案。 (八) 撰寫各項開會通知單與各項會議活動記錄並管理之。 (九) 管理學生會之圖書及各項有關資料。 五、財會組:置財務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一) 負責學生會之財產清點事宜。 (二) 負責管理各項經費運用情形。 (三) 負責帳冊明細及收據處理。 (四) 負責各項活動所需物品之採購事宜。 (五) 會長臨時交辦事項。 六、器材組:置器材組長一人,副器材長一人。 (一) 負責學生會各類器材之維護、管理事宜。 (二) 負責學生會辦公室之整潔、規劃事宜;社團活動空間之借用登記。 (三) 負責學生會各類器材之租借事宜。 (四) 負責學生會舉辦之活動器材運送、場地布置、復原。 (五) 會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 十七 條  會長罷免與停職程序如下: 一、本會會長違犯校規經記過(含)以上處分確定者或任期達一學期後,可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連署,向進修推廣處提出罷免案,並由進修推廣處公告,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則由進修推廣處公告其停職。 二、本會會長經辭職、停職、罷免公告生效後,由副會長,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以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八 條  本會所有幹部任期均為一年,且均為無給職。 第 十九 條  本會各級幹部得視其服務情況,依學生獎懲辦法獎懲之。 第五章 會議 第 二十 條  本會之會議分為: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會報(學生會會報)等。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系系學會、班級代表(各限一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三、其他有關學生會事務之審議。 四、學生會費之審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 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 臨時會議於學生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之連署得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先經進修推廣處核准,於十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學生會會長擔任大會主席。其他由會員代表陳准而召集之臨時會議,得由與會代表公推一人為大會主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宣布流會或改開座談會,決定下次會議時間,並以書面加以敘述經過,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第二次開會時以實到人數為法定出席人數。 第二十六條  下列各款事項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處分。 二、學生會幹部之處分。 三、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工作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與檢討本會業務。 二、協調各組之工作計劃。 三、籌劃全校性之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各款: 一、會員所繳交之活動費。 二、會員所繳交之刊物費。 三、學校補助費。 四、存款利息。 五、前屆移交之款項。 前項第一、二款徵收標準,均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通過(或追認),並陳報進修推廣處核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 三十 條 本會徵收各種費款,應依據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使用統一收據。 第三十一條  本會收入之款項,應存入金融機構,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視需要,經會長同意後,規定若干金額作為週轉金,交財務組組長保管備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月終結後編列計算歸類,經會長、監察人審查,轉陳進修推廣處核備後公告之。並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編造收支決算及總報告連同單據,陳報進修推廣處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以學期收繳總金額分配預算科目,每學期預算百分比由財務組組長議訂與編列如下: 一、活動會費百分之七十:辦理各項活動、活動競賽獎金等費用。 二、行政材料費百分之十五:文宣、文具用品、行政雜支等有關支出。 三、設備費百分之十:用於學生會設備之購置支出。 四、預備金百分之五:以預算留做為各項費用支出不足時,陳請進修推廣處核可後動支。 五、刊物費:專款專用,用於刊物之出版及資料、海報等宣傳物印刷等。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會之費用收支情形應於每月初五日提請審核,並公告全體會員周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本校進修推廣處之輔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具下列任一連署條件: 一、 學生會各組組長二名以上連署。 二、 各系學會長三分之二以上連署。 三、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由會長召開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